如果一家企業未按照稅法的規定,按期繳納各項稅費,例如增值随、房産稅等,那麽,從欠繳之日開始每天按照欠繳稅款的萬分之五加收的罰息,就是滞納金。比如說公司的廠房2019年1月1日已經投入使用,财務人員遲遲未申報繳納房産稅,欠繳金額50000元,截止2019年5月15日,欠繳天數135天,那麽,需要加收的滞納金金額爲:50000*135*0.05%=3375元。
欠繳稅款追訴期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計算錯誤等非主觀故意因數導緻未繳或是少繳稅金的,3年内可以追繳稅款及其滞納金;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5年;但是,如果納稅人故意偷稅漏稅的,就不受3年時間的限制。
滞納金、違約金有何區别?
我們經常聽到另外一個名詞“違約金”,說的是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需要向合同另一方支付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金,違約金法律上未規定日息率,而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所以與違約金不同,滞納金可以認爲是一種“違法金”。
滞納金的存在意味着什麽?
無論是違約金還是違法金在會計處理上都是計入營業外支出;如果一家公司滞納金金額很大或是頻繁發生滞納金,就需要考慮這家公司财務核算是否完備,甚至需要考慮公司股東誠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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